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九十年十月四日立法院三讀通過,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公布,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生效。立法委員在該修正案審查過程中,提出「專利刑罰除罪化」議案,經朝野協商最後將侵害發明專利罪除罪,其主要理由如下: (1)專利侵害是否科以刑罰,參照各國法制以民事救濟居多,TRIPS第六十一條則讓諸各國自行決定專利侵害是否加以刑事制裁。 (2)由於發明專利本身涉及複雜之技術與法律專業知識,侵權與否判斷不易,而據業者反映實務運作每常有以刑罰臨之,難免冤抑,認宜以私權解決,因此建議除罪化,新型及新式樣專利則較容易判斷,則仍維持現行法。 (3)為配合發明刑罰除罪化,加強專利權人之保障,配套將專利侵害之民事損害賠償,同時提高懲罰性損害賠償,由原來的二倍調高為三倍。
所以,從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起,侵害發明專利權已不能提起刑事告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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